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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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国际足联世界杯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2026-05-14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主要是指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主要是指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包括财权的集中管理、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
第六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学校设置一级财务机构,配备专业化一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以学校名义向省教育厅、财政厅等上级部门申报经费的请示报告,须经财务处审核,学校研究同意后签发;校内其他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财务事项的须经财务处会签。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财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
第十条财务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一条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规定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财务处提出的预算建议方案,学校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学校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对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按程序调整。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决算是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处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报上级审批。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省财政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1.财政教育拨款,即从省财政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从省财政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从省财政取得的教育、科研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1.教育事业收入,指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省财政厅取得的财政科研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七条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支出是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以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按照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条学校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学校项目预算管理规定,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一条加强支出管理,厉行节约,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二十二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转和结余是指预算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单独反映。
第二十六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省财政厅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专用基金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先提后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应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上缴学校,按规定分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学校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监管。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资产处置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九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对于使用保函方式办理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的,由具体经办单位负责保函的验真、保管。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第十章会计核算
第四十一条学校所有经济业务活动都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反映。所有资金的收支、资产的变动都必须依据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进行记录和计量。会计核算应规范工作程序和审批手续,健全内部稽核制度。
第四十二条会计核算必须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相关财务分析、说明组成。学校应定期向省教育厅、财政厅和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财务处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切实做好财务分析工作,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预算的严肃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四十五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通过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综合分析、专题分析等方法,客观地反映学校经济活动和事业发展状况。财务分析要总结成绩和优势,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章财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学校财会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七条财会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评价报告。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厅和审计厅的监督。
第十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校内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遵守收支管理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凡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者,有关单位和财务处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财会队伍建设
第五十二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保证每年有一定时间接受继续教育;有计划地引进财会专业人才,改善财会队伍的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加强现有人员的考核,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人员合理流动;保障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财会人员正当权利,关心财会人员待遇,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财会人员要注重自身学习,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应形势,与时俱进。
第五十四条财会人员应按照《会计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树立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思想,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的服务宗旨。廉洁自律,恪尽职守,讲政治、讲原则、讲效率、讲奉献,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2026年国际足联世界杯财务管理办法》(校字〔2014〕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