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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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国际足联世界杯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2026-05-14 浏览次数:10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行〔2014〕1740号)及上级有关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对《2026年国际足联世界杯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字〔2022〕56号,以下简称“原文件”)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1. 原文件第七条内容:“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现修订为:“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2. 原文件第十一条内容:“从严控制自带车辆(含公务车、租赁车辆、私家车)出差,自带车辆与出差事前申请合并审批,“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报销自带车辆或租车费用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使用非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的,原则上不得自带私家车,只能使用公务车或学校定点租赁单位车辆。未经批准自带车辆出差产生的车辆使用费、通行费、停车费等一律不予报销。”
现修订为:“从严控制自带车辆(含公务车、租赁车辆、私家车)出差。除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出差外,使用其它经费出差原则上不得自带私家车,须优先乘坐城市间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公务车、学校定点租赁单位车辆。自带车辆与出差事前申请合并审批。报销自带车辆或租车费用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经批准自带车辆出差产生的车辆使用费、通行费、停车费等一律不予报销。”
本规定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6年国际足联世界杯
2026年5月11日
修订后的《2026年国际足联世界杯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和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2034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行〔2014〕1740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皖财教〔2022〕134号)等规定,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三条公务考察按《2026年国际足联世界杯公务考察及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工作人员出差前应通过网上报销系统填写《2026年国际足联世界杯出差审批单》,按照出差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该审批单作为差旅费报销的依据。校级领导干部出差前须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外出报备手续。
正处级(含副处主持工作)干部出差,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同时出差人员须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副处级干部出差,经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其他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本办法所述“分管或联系”的校属二级单位按学校党政领导分工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工作人员出国(境),按国家、安徽省有关规定和《2026年国际足联世界杯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一览表

第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机票,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4〕1951号)规定,并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购买,或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销售机构使用公务卡或单位银行转账方式购买。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因中转1次以上(不含1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最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应当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事先须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财务处审核,并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该审批表作为报销凭证。
第九条其他人员出差,乘坐飞机从严控制。确因任务急、时间紧、路途远,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可能影响工作的,必须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经济舱。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从严控制自带车辆(含公务车、租赁车辆、私家车)出差。除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出差外,使用其它经费出差原则上不得自带私家车,须优先乘坐城市间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公务车、学校定点租赁单位车辆。自带车辆与出差事前申请合并审批。报销自带车辆或租车费用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经批准自带车辆出差产生的车辆使用费、通行费、停车费等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职称)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一览表
序号 | 地区(城市) | 住宿费标准(元/人﹒天) | 旺季住宿费浮动标准(元/人﹒天) | 伙食补助费 (元/天) | ||||
校级及正高职称人员 | 其他人员 | 旺季 期间 | 校级及正高职称人员 | 其他人员 | 上浮 比例 | |||
1 | 北京市 | 650 | 500 | 100 | ||||
2 | 天津市 | 480 | 380 | 100 | ||||
3 | 河北省 | 450 | 350 | 100 | ||||
4 | 山西省 | 480 | 350 | 100 | ||||
5 | 内蒙古 | 460 | 350 | 100 | ||||
6 | 辽宁省 | 480 | 350 | 100 | ||||
7 | 大连市 | 490 | 350 | 7-9月 | 590 | 420 | 20% | 100 |
8 | 吉林省 | 450 | 350 | 100 | ||||
9 | 黑龙江省 | 450 | 350 | 7-9月 | 540 | 420 | 20% | 100 |
10 | 上海市 | 600 | 500 | 100 | ||||
11 | 江苏省 | 490 | 380 | 100 | ||||
12 | 浙江省 | 500 | 400 | 100 | ||||
13 | 宁波市 | 450 | 350 | 100 | ||||
14 | 安徽省 | 460 | 350 | 100 | ||||
15 | 福建省 | 480 | 380 | 100 | ||||
16 | 厦门市 | 500 | 400 | 100 | ||||
17 | 江西省 | 470 | 350 | 100 | ||||
18 | 山东省 | 480 | 380 | 100 | ||||
19 | 青岛市 | 490 | 380 | 7-9月 | 590 | 450 | 20% | 100 |
20 | 河南省 | 480 | 380 | 100 | ||||
21 | 湖北省 | 480 | 350 | 100 | ||||
22 | 湖南省 | 450 | 350 | 100 | ||||
23 | 广东省 | 550 | 450 | 100 | ||||
24 | 深圳市 | 550 | 450 | 100 | ||||
25 | 广 西 | 470 | 350 | 100 | ||||
26 | 海南省 | 500 | 350 | 11-2月 | 650 | 450 | 30% | 100 |
27 | 重庆市 | 480 | 370 | 100 | ||||
28 | 四川省 | 470 | 370 | 100 | ||||
29 | 贵州省 | 470 | 370 | 100 | ||||
30 | 云南省 | 480 | 380 | 100 | ||||
31 | 西 藏 | 500 | 350 | 6-9月 | 750 | 530 | 50% | 120 |
32 | 陕西省 | 460 | 350 | 100 | ||||
33 | 甘肃省 | 470 | 350 | 100 | ||||
34 | 青海省 | 500 | 350 | 6-9月 | 750 | 530 | 50% | 120 |
35 | 宁 夏 | 470 | 350 | 100 | ||||
36 | 新 疆 | 480 | 350 | 120 | ||||
第十三条住宿费一般实行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从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可选择包干制使用或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超出部分自理。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执行省财政厅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或已报销租车费用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参加会议、培训、挂职锻炼等差旅费
第二十条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到外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食宿费由主办单位承担的,学校不予报销;食宿费自理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学习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补助。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在市内参加培训学习,学校要求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不发市内交通费补助。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予报销;食宿费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报销,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市内交通费补助。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交纳的会务费、培训费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二十一条凡经学校批准,带薪到外地脱产学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短期进修、社会实践等,其往返途中(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本办法报销。外出期间的住宿费和相关补贴,挂职锻炼和支援工作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带薪到外地脱产学习、短期进修、社会实践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探亲差旅费报销,按学校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学校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入院治疗前的住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3、附件4),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第七章调动、搬迁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调入世界杯官网,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由部队转业到世界杯官网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部队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学校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减少或增加学校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学生实习、实践等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本科生到合肥市区以外参加实习、实践、比赛、会议等活动,乘坐火车、高铁或动车的,只能乘坐火车硬座或高铁/动车二等座,若乘坐时长超过8小时的,可乘坐火车硬卧,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照教职工其他人员标准的1/2执行。研究生到合肥市区以外参加比赛、竞赛、会议和从事科研等活动,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参照教职工中其他人员的报销标准执行。已统一安排交通车辆或经批准自带车辆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实习、实践、比赛、竞赛等指导教师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合肥市区参加实习、实践活动,每人每天发放市内交通等费用共计10元,指导教师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按每人每天30元给予补助。由学校统一安排交通车辆或经批准自带车辆的,则不发放。
第二十八条聘请实习、实践单位人员在实习、实践单位现场进行指导,可以发放劳务酬金,须提供指导人员的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职称职务等信息,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实习、实践单位现场指导的劳务酬金标准(税前)为:实习、实践单位高级职称(含副高)或中层以上人员100元/学时,中级职称或技术骨干人员80元/学时。特殊原因必须来校指导的,须经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批准,按本条前述标准的两倍执行。
第九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报销,从非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由经办人提供出差通知(会议、培训通知,邀请函等)、出差事前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原则上通过网上报销系统填写出差报销事项,严格履行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校级领导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批。
第三十条报销飞机票的需提供登机牌,不能提供登机牌的,需对机票进行网上验证,打印验证结果,作为机票的附件一起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使用非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的,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下列情况除外:
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工地、科研基地、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员据实写出情况说明,并经经费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在出差人员相应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三十二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可自行选择包干制或按标准限额据实报销。
(一)选择包干制的,由经办人提供出差通知(会议、培训通知,邀请函等),出差事前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或自带车辆加油费、过路过桥费票据或租车派车单、发票,通过网上报销系统填写出差报销事项,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按经费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报销。
(二)选择按标准限额据实报销的,由经办人提供出差通知(会议、培训通知,邀请函等),出差事前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或自带车辆加油费、过路过桥费票据或租车派车单、发票,住宿费发票等,通过网上报销系统填写出差报销事项,按经费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报销。
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土地租赁、劳务聘请、临床试验、资料收集、问卷调查、青苗补偿、工具租赁及其他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科研活动支出,由经办人提供书面说明,项目负责人审核,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三十三条邀请校外人员从事相关教学、科研等活动,按其职务(职称)的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据实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三十四条从事科研活动,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需要租车的,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严禁事后补办,租车费从差旅费中列支。在目的地租车的,按规定据实报销,不发放目的地期间的市内交通费补助;从常驻地到目的地往返租车或经批准自带车辆的,视同城市间交通费报销,不发放出差全程的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三十五条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三十六条在合肥市区出差(不包括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和巢湖市),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三十七条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以的罚款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出部分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三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四十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机票、船票、车票等)支出按规定结算。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规定打卡发放。
第四十一条出差人员报销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按规定可不提供的除外)。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2026年国际足联世界杯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字〔2016〕66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2026年国际足联世界杯出差审批单
2.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